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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憲法宣傳周”-宣傳案例
發布:原創 發布時間: 2021-12-02 閱讀:1783

案例一

江某畢業于某航空航天大學,現就職于國家某航天航空研究中心,主要從事數據分析等工作。一日,江某的項目完成后,江某和朋友去泰國度假,到某酒吧喝酒,江某趁著酒勁兒大肆宣揚自己的職業,說自己能力很強。因為朋友們沒有聽過航空研究的內部事情,都很好奇,在朋友的追問下,江某將一些不能透露的機密宣揚出來。

分析在上述案例中,江某的言論泄露了國家機密,是對言論自由的不正當行使,應當加以限制。言論自由指公民通過各種語言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言論自由在憲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在政治權利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具有政治監督作用。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案例二

20094月上海青年王帥在網上發帖舉報家鄉河南違法征地,遭到河南省靈寶市公安機關的跨省追捕。那么,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是不是有權利進行批評、舉報呢?這樣的權利在憲法上有依據嗎?

分析:在現實生活中,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制意識淡薄,因此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時有發生。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相當一部分權利受到侵害的人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然而,在公民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經常會受到打壓。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案例三

24歲的玉溪北城鎮男子李喬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顱腦損傷”。晉寧縣公安機關對此事件的解釋是,李喬明受傷是由于其與同監室的獄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貓貓”游戲時,遭到獄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墻壁而導致。結論遭網民一片質疑,后經調查系被牢頭獄霸毆打致死。

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處不利境地的情況下,作為公民的生命權保護問題,是值得憲法關懷的。晉寧縣公安機關在此事件發生后,未能及時將事件真相告訴公眾,而是與公眾玩“躲貓貓”游戲,侵犯了公眾的知情權。

法律鏈接:知情權是指公民知悉、獲取政府信息及人民關注的事情進展情況的權利。為保證公民的知情權,我國各級政府都有自己的信息公開平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公民擁有知情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人民主權原則及公民擁有的政治權利自由是知情權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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